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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博生页岩砖厂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巴中市巴州区博生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02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法定代表人詹雯众,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博生页岩砖厂。负责人赵博,该页岩砖厂经营业主。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以下简称巴州国土局)申请执行巴中市巴州区博生页岩砖厂(以下简称博生页岩砖厂)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州国土资[罚](201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被执行人博生页岩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巴州区大茅坪镇大茅村三组集体土地3928.35平方米、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凉水井村八组集体土地208.28平方米建页岩砖厂。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巴州国土资监[立](2017)05号《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予以立案调查。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测,制作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绘制了占地平面图、规划审批图、分类面积表;询问了当事人赵博、被占地农户王某、王某、大茅村三组组长李某,凉水井村八社龚某的证言;并提取了被执行人与大茅坪镇大茅村三组签订的《临时占用土地协议书》、其与宕梁街道办事处凉水井村八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书》;大茅坪村三组的会议记录;大茅坪村村委会、凉水井村八组的证实材料;违法用地现状照片等证据材料。2017年6月27日巴州国土局形成“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关于巴中市巴州区博生页岩砖厂占用集体土地建页岩砖厂的调查报告”,报告称“巴中市巴州区博生页岩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巴州区大茅坪镇大茅村三组集体土地3928.35平方米、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凉水井村八组集体土地208.28平方米建页岩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巴中市巴州区博生页岩砖厂退还非法占用巴州区大茅坪镇大茅村三组集体土地3928.35平方米、退还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凉水井村八组集体土地208.28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共计4136.63平方米,并对非法占用的4136.6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罚款。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巴州国土资[告](201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州国土资[听](2017)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有权向申请人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巴州国土资[罚](201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巴中市巴州区博生页岩砖厂退还巴州区大茅坪镇大茅村三组集体土地3928.63平方米、退还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凉水井村八组集体土地208.28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大茅坪镇大茅村三组和宕梁街道办事处凉水井村八组集体土地4136.63平方米建筑物。并于7月12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巴州国土资[催](2017)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限被执行人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博生页岩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巴州国土局对被执行人博生页岩砖厂作出巴州国土资[罚](201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作出的巴州国土资[罚](201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 爽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