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83号
申请人:杨海鹏,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
申请人:郭治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杨海鹏与被申请人郭治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治国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治国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洪洁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瀛洲路229号7幢2-1404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4070**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