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但茂林,男,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杨林,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但茂林、杨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但茂林、杨林其他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