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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沛军与马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沛军,马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76号申请执行人: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马志林,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人原告曹沛军诉被申请执行人马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吉0702宁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马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沛军借款人民币本金2万元,并自2016年6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按执行证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扣留被执行人马志林���其单位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存款,现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宁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