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国药控股牡丹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药控股牡丹江有限公司,林口县中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财保43号申请人:国药控股牡丹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崔丹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林口县中医院,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法定代表人:李强,该中医院院长。申请人国药控股牡丹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口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口县中医院银行存款XX万元,并以担保人国药控股牡丹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XX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口县中医院银行存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担保人国药控股牡丹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药控股牡丹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卢广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