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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殷某1、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某1,邓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财保167号申请人:殷某1,男,汉族,1993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罗晓熙,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申请人殷某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邓某名下登记的湘D×××××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38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申请人称:2017年09月18日12时00分许,在南沙区榄核镇九比小学路口,樊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殷某2)与陆某驾驶的湘D×××××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受伤,殷某2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系殷某2的儿子,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殷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邓某名下的湘D×××××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