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冬根、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根,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根,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根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冬根知被执行人陈勇暂时无履行能力,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