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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力俊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力俊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力俊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半壁店衡枣路。法定代表人:司立俊,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昌,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商务中心)13号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杨飞,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力俊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已扣划被执行名下财产2029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1102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