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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小君与甘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君,甘伟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346号原告:张小君,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甘伟达,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张小君与被告甘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