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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邓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邓海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494号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邓海平,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邓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海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全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抄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