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秦世君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5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世君,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林口县。2017年7月31日被因妨害公务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林口县森林公安局执行,2017年10月19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世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世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0日20时许,林口县交警大队青山中队中队长金某带领同事陈某、张某在青山煤矿处理事故现场时,姜某酒后驾车停在青山煤矿张记羊汤馆门前的道上并用语言挑衅交警,金某责令其靠边熄火停车接受检查,姜某将车向后倒了一下后打开车门向路边的胡同逃跑,金某追上姜某并将其拽住,姜某挣脱后跑进胡同,金某和陈某又追上姜某并将其拽住,此时坐在姜某车上的被告人秦世君赶来用拳头殴打金某头部,姜某挣脱逃跑,金某向秦世君表明警察身份,秦世君又用拳头打金某面部,陈某用手机取证时被秦世君踢了腿部一脚,后用拳头将陈某手机打落在地并用脚将手机踩坏,随后过来的张某用执法记录仪取证时,被秦世君用拳头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世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均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到案记录、破案经过、诊断书、照片、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2、被害人金某、陈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世君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姜某、闫某、丁某、李某、王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世君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世君悔罪、认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可酌情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世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2018至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侣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