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丽峰与胡明辉、高诗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峰,胡明辉,高诗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2901号原告:王丽峰,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明辉,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高诗然,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王丽峰与被告胡明辉、高诗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胡明辉、高诗然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已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此后仍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庭审中明确为从2013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1日,被告胡明辉向原告王丽峰借款20万元,签署借条、收具各一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1月1日止,若逾期,利息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3年2月25日,被告胡明辉与被告高诗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明辉、高诗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王丽峰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已减半),由被告胡明辉、高诗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媛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