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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资源县食品公司与石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源县食品公司,石素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699号原告资源县食品公司。住所地资源县资源镇河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粟时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相,广西君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素英,女,45岁,汉族,住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源县食品公司与被告石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源县食品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处理,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源县食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源县食品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新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