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戴学忠、天津中进英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学忠,天津中进英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戴学忠,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中进英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田亚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戴学忠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进英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中进英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541523.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