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一杰与刘永刚、谢银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杰,刘永刚,谢银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379号原告:王一杰,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刘永刚,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谢银真,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王一杰与被告刘永刚、谢银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一杰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