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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一杰与刘永刚、谢银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杰,刘永刚,谢银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379号原告:王一杰,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刘永刚,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谢银真,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王一杰与被告刘永刚、谢银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一杰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