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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诚、刘杰、张登国与曹晓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诚,刘杰,张登国,曹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786号申请人:杨诚,男。申请人:刘杰,男。申请人:张登国,男。被执行人:曹晓林,男。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杨诚、刘杰、张登国与曹晓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诚、刘杰、张登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晓林名下的车牌号为川RXX**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