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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生生与贺埃林、王贵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生生,贺埃林,王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生生,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埃林,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贵利,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生生与王贵利、贺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48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埃林偿还申请执行人贺生生剩余借款5万元。被执行人王贵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贵利申请执行王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案款5万元。且申请执行人贺生生自愿放弃本案的利息。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