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光荣与孙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光荣,孙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113号申请执行人:江光荣,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祥杰,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光荣与被执行人孙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2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光荣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祥杰给付人民币9943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9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祥杰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祥杰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无房产登记信息。4、2017年9月27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孙祥杰到院,落实其财产线索,并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拒不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予以惩戒。5、2017年10月11日,本院干警前往拘留所与被执行人谈话,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无力履行义务。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孙祥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光荣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长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