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彭忠祥与王永建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祥,王永建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2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377号原告彭忠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满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XX义,华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永建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2号,地址XXXXXXXXXXXXX。经营者王永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原告彭忠祥与被告王永建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忠祥于2017年10月26日以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建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2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忠祥自愿撤回对被告罗细伴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忠祥撤回对被告王永建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2号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