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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茂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圣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齐树怀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茂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圣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齐树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545-2号原告:江苏金茂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杨桂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圣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齐树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齐树怀,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茂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圣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齐树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茂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故返还诉讼费8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茂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唐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