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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鲍彩红与张四新、张五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彩红,张四新,张五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555号原告:鲍彩红,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民,系湖北省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四新,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老河口市,被告:张五新,男,汉族,1970年7月17号生,住老河口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福顺,系老河口市鄼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鲍彩红诉被告张四新、张五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