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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伏炎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伏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伏炎,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汉川市沉湖镇肖市村党支部副书记,住汉川市。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伏炎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伏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赵伏炎在担任本市沉湖镇肖市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协助地方政府管理、发放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孝感至仙桃段(以下简称:孝仙高速)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私利。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日,汉川市沉湖镇财经所将孝仙高速征地补偿款893194元,分别拨付到被告人赵伏炎提供的农行账户上(其中,赵伏炎本人农行账户331422元,赵伏炎之子赵志立农行账户561772元)。9月2日,被告人赵伏炎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将赵立志账户上的56万元连同自己农行账户上的331422万元征地补偿款,转账至福星农商银行个人账户上,购买了100万元的“七日通知存款”产品。10月8日,被告人赵伏炎将100万元“七日通知存款”取出,支付部分农户征地补偿款。期间,挪用征地补偿款891422元一个多月,获取利息1506.39元;2、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赵伏炎在取出100万元“七日通知存款”用于支付了两农户的征地补偿款132602元后,为了获取高息,将账户上的871362.06元继续购买“七日通知存款”产品。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赵伏炎将该项“七日通知存款”取出支付农户征地补偿款。期间,挪用征地补偿款758820元三个多月,获取利息3851.27元;3、2016年1月,被告人赵伏炎的侄子赵某1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打电话向其借款47万元,承诺到时还本付息。被告人赵伏炎为了获取高息,与胡某商定每人出资23.5万元,合计借款47万元给赵某1,到时归还本息后两人均分。2016年1月25日,因胡某的资金难以到位,被告人赵伏炎挪用征地补偿款182525元,连同自己私人存款共计47万元转给赵某1使用。同年1月31日,胡某的资金23.5万元到位后,被告人赵伏炎归还了挪用的公款。2016年5月27日、6月27日、10月20日,赵某1分三次归还借款本息合计51万元,被告人赵伏炎和胡某共获利4万元,两人各分得2万元。被告人赵伏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赵伏炎已经归还了挪用的公款。案发后,退出了所得利息。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伏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1、胡某、赵某2的证言,肖市村财务管理情况说明,征地补偿款审批拨付表,银行帐户清单,财务结报单,退款收据,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汉川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接收被告人赵伏炎为社区矫正对象,亦经当庭质询,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伏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伏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伏炎退出了全部挪用款项及所得利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伏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雄人民审判员  张茂利人民审判员  李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雅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