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2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鹦华、林伙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鹦华,林伙生,林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鹦华,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伙生,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碗红,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林鹦华与林伙生、林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车牌号为闽A×××××号的车辆为被执行人林伙生、林碗红所有,本院依法采取对该车辆、车籍予以查封冻结措施,因申请人无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故已发现的上述财产不能处置。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伙生、林碗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示。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以及房产中心查询结果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陈燕娜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婷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