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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有军与张训华、高敬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军,张训华,高敬玉,含山县华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567号之一原告:赵有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训华,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高敬玉,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含山县华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高敬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赵有军与被告张训华、高敬玉、含山县华新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解,原告赵有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00元,由原告赵有军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如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