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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兴云与何本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云,何本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899号原告:张兴云,男,生于1967年1月1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本文,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代表人:李德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青,公司职工。原告张兴云与被告何本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国家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张兴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