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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8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李廷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李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81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希强。被执行人李廷全。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2017年5月擅自在卫辉市顿坊店乡西南庄村、107国道东侧非法占用土地594.19平方米建收粮点一处,建筑总面积594.19平方米,砖混结构面积117.74平方米,钢架结构面积476.45平方米,现已建好,坐北朝南,占地类型为耕地建设用地476.45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117.74平方米,不符合顿坊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李廷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在在卫辉市顿坊店乡西南庄村、107国道东侧非法占用土地594.19平方米;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卫辉市顿坊店乡西南庄村、107国道东侧非法占用土地117.7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砖混结构面积117.7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李廷全非法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117.74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计2354.80元;建设用地476.45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计1429.35元;罚款共计3784.15元。同时查明,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李廷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的送达回执不能证明向李廷全送达了上述文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李廷全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审判员  任全枝审判员  孙西军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鹃书记员  张小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