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朋达、四川省动力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朋达,四川省动力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朋达,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动力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拾柒街1栋1层18号。法定代表人向疆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2017〕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蒋朋达申请执行四川省动力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一、向蒋朋达偿还支付相关工资695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公告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转帐7508元到本院。申请执行人转帐领取7458元,余50元用作交纳执行费。至此,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2017〕1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