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雄、刘菊华、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雄,刘菊华,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41-4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南国佳苑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5814298-4。法定代表人全正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雄,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刘菊华,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石坡大道4号,组织机构代码74766172-0。法定代表人:刘传政,董事长。被执行人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5831007-9。法定代表人陈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雄、刘菊华、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南土地一宗及位于屈家岭管理区创业路西土地一宗。现因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接收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屈家岭管理区创业路西土地一宗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南土地一宗及位于屈家岭管理区创业路西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官昌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