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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华路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687号罪犯刘华路,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以(2006)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000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以(2009)辽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路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3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华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至2025年7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