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维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维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599号被执行人:戴维通,男,1983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戴维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罚金执行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房产等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4刑初6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俊审判员 刘守强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