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陆四宏与叶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四宏,叶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946号原告:陆四宏,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伟明,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陆四宏诉被告叶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四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四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四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陆四宏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