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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陆四宏与叶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四宏,叶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946号原告:陆四宏,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伟明,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陆四宏诉被告叶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四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四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四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陆四宏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