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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龙润华、姚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润华,姚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龙润华,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姚洪英,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龙润华与被执行人姚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鄂0105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润华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向申请执行人龙润华偿还借款本金196,4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龙润华支付逾期利息,以196,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欠款付清之日止);三、向申请执行人龙润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四、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919元。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社保账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