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杰与于仕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于仕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750号原告:赵杰,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于仕星,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赵杰与被告于仕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赵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臧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