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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与孙万花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880号被执行人:孙万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万花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森  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布仁其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