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汝发、易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汝发,易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梁汝发,男,1986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易继明,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梁汝发申请执行易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易继明主动履行了(2017)桂0326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6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邓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