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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强与被申请人张根生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强,张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财保31号申请人:刘永强,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生,住烟台开发区金东世纪******号。身份证号:3712021987********。委托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根生,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生,住烟台市高新区中海紫御公馆*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28221990********。申请人刘永强与被申请人张根生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永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根生银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申请人刘永强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金东世纪7号楼1402(烟房权证字第K0334**)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根生账户内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申请人刘永强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金东世纪7号楼1402号的房产(烟房权证字第K0334**)一套。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永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