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高志峰与高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峰,高树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3043号原告高志峰,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生,身份证号:,住乌海市。被告高树宏,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身份证号:。原告高志峰诉被告高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高志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高志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贾建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