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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高志峰与高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峰,高树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3043号原告高志峰,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生,身份证号:,住乌海市。被告高树宏,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身份证号:。原告高志峰诉被告高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高志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高志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贾建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