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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539号之二

李群、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群,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539号之二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李群,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李群追缴私分国有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群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群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