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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7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建金建材经营部、王舒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建金建材经营部,王舒玲,王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75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经营者陈文伟,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王舒玲,女,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王木新,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于2017月8月1日作出的(2017)桂0105执17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舒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4×××81内存款人民币×××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舒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晓南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4×××81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义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