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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特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瑀瞳北京积水潭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瑀瞳,北京积水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特3269号申请人高瑀瞳,女,汉族,2010年5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理人李林(高瑀瞳之母),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法定代理人高军华(高瑀瞳之父,兼李某的委托代理人),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法定代表人田伟,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男,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9661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积水潭医院一次性赔偿高瑀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二、本协��签字并司法确认后生效,高瑀瞳与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高瑀瞳与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966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洪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