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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鲁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瑜阳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鲁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瑜阳健身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鲁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栾福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青岛市北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瑜阳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希亭,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红,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0213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