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凤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凤旺,刘卫红,黄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凤旺,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广丰区,被执行人刘卫红,女,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广丰区,被执行人黄贵辉,男,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凤旺、刘卫红、黄贵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韩凤旺、刘卫红、黄贵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卫红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