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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爱民、刘旺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民,刘旺旺,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50号申请人:王爱民,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刘旺旺,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凯,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德州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德仲裁字(2015)第2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王爱民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案案件性质不是劳动争议仲裁,而是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仲裁性质。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基层法院无管辖权。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确认,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仲裁字(2015)第2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