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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振胜、许启勇等与王永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胜,许启勇,许艳君,王永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974号原告:许振胜,男,汉族,农民,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告:许启勇,男,汉族,农民,1984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告:许艳君,女,汉族,农民,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秀,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元,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振胜、许启勇、许艳君与被告王永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振胜、许启勇、许艳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振胜、许启勇、许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许振胜、许启勇、许艳君负担。审判员 刘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