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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廖春燕与李梓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燕,李梓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2922号原告:廖春燕,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臻,柳州市柳北区。(特别授权)被告:李梓嘉,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廖春燕诉被告李梓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廖春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廖春燕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松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