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蒋月英、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蒋月英,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9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丛桂街71号。负责人:李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渝,系该行员工。被告:蒋月英,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59号。法定代表人:岳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蒋月英、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7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夏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