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常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03号被执行人:孙常浩,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孙常浩退赔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7月3日由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责令被执行人孙常浩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6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30000元,退赔被害人倪某人民币3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39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常浩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无不动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告孙常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至2029年1月14日至。现正在服刑中。2.本案经联系被害人王某电话已停机。刘某已通知,电话表示去法院没必要。倪某到院,也提供不了新的执行线索,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的情况。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停机。田某电话已通知,拒绝来法院。3.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984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元1984000及利息未能执行。4.2017年7月25日约谈被害人倪某,倪某没有提供新的财产可供执行,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