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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陈炫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陈炫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33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五路2号。负责人:陈辉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铜,该行职员。被告:陈炫炽,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被告陈炫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福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珊珊书 记 员 麦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