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金英、祁金宝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英,祁金宝,那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9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英,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无业。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拘留,2017年8月9曰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祁金宝,男,1990年6月23曰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无业。2012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拘留,2017年8月9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被告人那鹏健,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无业。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拘留,2017年8月9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东梅,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英、祁金宝、那鹏健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英、祁金宝、被告人那鹏健及其辩护人陈东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刘金英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百顺德自助吃饭时,拾到受害人高某遗失的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刘金英通过自己尝试,破解了该手机屏锁及QQ支付密码,并从通过该手机QQ软件以发红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高某QQ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元;随后,被告人刘金英将该手机及屏锁、QQ支付密码交给被告人祁金宝和那鹏健,被告人祁金宝和那鹏健通过该手机QQ以发红包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高某QQ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2300元,并且将该手机破坏后丢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金宝、那鹏健、刘金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宝、那鹏健、刘金英犯罪后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手机两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清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书证、证人苏某、刘金锁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金宝、那鹏健、刘金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祁金宝、那鹏健、刘金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祁金宝、那鹏健、刘金英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那鹏健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那鹏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祁金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那鹏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张风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石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