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东嘉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以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东嘉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以忠,陈建文,陈丽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东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翁祖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以忠,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达、吴秀玲,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文,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原审第三人:陈丽贞,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凤山新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上述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海、李小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东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以忠、陈建文,原审第三人陈丽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东嘉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 伟审 判 员 谢 芬审 判 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易 艳书 记 员 施铃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